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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行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的通知》第三次征求意見
附件:1.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確定和配額完成量核算方法;
2. 各省(區、市)可再生能源電力總量配額指標; 3. 各省(區、市)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 附件1 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確定和配額完成量核算方法 (試行) 本方法作為配額制的配套文件同時發布,作為各省級區域配額指標測算、配額完成監測評價以及對各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考核的基本方法。該辦法先作為試行版本執行,在配額制實施過程中不斷總結完善,視情況發布后續版本。 一、配額指標測算方法 (一)基本原則 1. 規劃導向,分區設定。各省級行政區域配額指標依據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相關規劃、結合該地區實際用電增長情況、考慮各地區實際可消納本地和區外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確定區域最低配額指標(約束性指標),各地區均應逐年提升配額指標或至少不降低。 2. 強化消納,動態調整。各省級行政區域均把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作為重要工作目標,電力凈輸出地區應做到本地消納達到全國先進水平,電力凈輸入地區應做到本地充分消納和區外最大能力消納。根據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重大項目和跨省跨區輸電通道建設進展,按年度動態調整各省級行政區域配額指標。 3. 區域統籌,分解責任。省級行政區域的整體配額完成為區域配額實施的總目標,有關能源主管部門和電力運行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制訂配額實施方案,同時向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包括電網公司在內)分配配額任務,督促其通過多種方式完成各自配額。 4.保障落實,鼓勵先進。對各省級行政區域確定應達到的全社會用電量中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按約束性指標監測、評價和考核。按照約束性指標上浮10%作為激勵性指標,鼓勵具備條件的省份自行確定更高的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標。對高于激勵性指標的地區,予以鼓勵。 (二)配額消納量核算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總量和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量。按下列方法核算: 1. 各省級行政區域內生產且消納的電量 (1)接入公共電網且全部上網的電量,采用并網計量點的電量數據; (2)自發自用(全部或部分)可再生能源電量(含就地消納的合同能源服務和交易電量),采用電網企業作為發放國家補貼資金依據計量的總發電量數據; 2. 區域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 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與省級電網企業簽署明確的跨省跨區購電協議的,根據協議實際執行情況計入受端區域消納的區域外輸入可再生能源電量。其他情況按以下方法處理: (1)獨立“點對網”跨區輸入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直接并入區域外受端電網,全部發電量計入受端地區消納量,采用并網計量點的電量數據。 (2)匯合“點對網”跨區輸入 采取與火電或水電打捆以一組電源向區外輸電的,受端電網消納的可再生能源電量等于總受電量乘以外送電量中可再生能源電量比例。 外送電量中可再生能源電量比例=送端并網點計量的全部可再生能源上網電量/送端并網點計量的全部上網電量。 (3)省際“網對網”跨區輸入 省間電網跨區輸入電量中可再生能源電量,通過電力交易方式進行的,根據電力交易機構的結算電量確定;無法明確的,按送端省級電網區域可再生能源消納電量占區域社會用電量比例,乘以總輸入電量認定。 (4)跨省際“網對網”輸入 跨省際大區域未明確分電協議或省間協議約定可再生能源電量比例的跨省跨區通道,按該區域內各省級行政區域全社會用電量占本區域電網內全社會用電量的比重,計算各省級行政區域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即: 3. 特殊區域 京津冀電網(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網)接入的集中式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和區外輸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按統一均攤原則計入各地區消納量,各自區域內接入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計入各自的消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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